经查阅规定,该表格属于亲属关系证明性质,按照下列规定不再由社区开具: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除此之外,户籍证明、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戒毒康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分居证明、个人档案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也不再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