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报自己拟竞选的职务,将自己的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以书面形式递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竞选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将竞选人资料提交乡镇党委进行初审,在乡镇党委初审的基础上,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委监委、统战、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农业农村、信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对不符合竞选人资格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审核:李 娜
责编:历山红叶
供稿:组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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