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单位应是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上海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单位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系统向上海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上海人社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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